中國日報網(wǎng)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6日起正式施行。該司法解釋重申,因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由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司法解釋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鐵路行車事故及其他鐵路運營事故造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本解釋。賠償權利人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侵權責任的,由事故發(fā)生地、列車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賠償權利人依照合同法要求承運人承擔違約責任予以人身損害賠償?shù)?,由運輸始發(fā)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鐵路運輸法院管轄。
據(jù)了解,這些年來,各地法院在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中遇到了如何確定管轄法院在實踐中也一直存在不同認識,并導致了法律適用不同、裁判尺度不一的情況。
“有些人認為鐵路運輸法院是鐵路系統(tǒng)內部設立的法院,質疑其能否公正審理此類案件。其實,鐵路運輸法院每年都審理了相當數(shù)量的各類案件,整體上看是客觀公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jiān)督庭有關負責人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據(jù)了解,中央有關部門已把鐵路運輸法院體制改革確定為司法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這項改革正在積極穩(wěn)妥推進過程中,其方向是將鐵路運輸法院作為專門法院予以整體保留,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同時其在人財物等各方面均與鐵路運輸企業(yè)脫鉤。
該負責人表示,鐵路運輸法院作為人民法院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司法審判活動要受到上級人民法院的監(jiān)督,當事人對于鐵路運輸法院作出的裁判不服的,可以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向各有關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或者提出再審申請,這也可以確保當事人獲得保護和救濟。另外,鐵路運輸活動有相當?shù)膶I(yè)性。鐵路運輸法院比地方法院更了解鐵路運輸?shù)奶厥庑裕@類案件由鐵路運輸法院專門管轄更為適當。
來源:新華網(wǎng) 編輯:鄧京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