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孫琪琪獲刑三年
中國日報網(wǎng)消息:3月24日,備受社會關注的建水一幼兒園教師針刺幼兒案件在云南建水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被告人孫琪琪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同時判決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誤工費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西湖小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10月,被告人孫琪琪在西湖幼兒園上課期間,為使入托的學齡前兒童服從管教,使用一只一次性塑料注射器在未經(jīng)消毒處理的情況下,反復多次對幼兒園的學齡前兒童白某、李某等60余人的身體進行針刺,引起入托的學齡前兒童及家長的嚴重恐慌。2009年10月24日至28日,經(jīng)云南建水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被刺學齡前兒童的HIV、乙肝、丙肝抗體均為陰性。2009年12月28日,經(jīng)紅河州第二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孫琪琪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2010年1月27日至28日,再次經(jīng)建水縣疾控中心、建水縣人民醫(yī)院檢查:被刺學齡前兒童的HIV、乙肝、丙肝抗體均為陰性。
西湖幼兒園系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孫某、白某二人租賃西湖小學舊校址開辦的,西湖小學只按租賃合同向西湖幼兒園收取保教費、雜費的約定比例租金,孫琪琪與白某簽訂了“聘用幼師合同”。
法院認為,被告人孫琪琪接受過社區(qū)醫(yī)學專業(yè)中等教育,具有一定的醫(yī)學專業(yè)知識,應當知道使用未經(jīng)消毒處理的同一注射器反復多次針刺學齡前兒童,很可能在被刺學生之間造成交叉感染,傳播疾病,但為了追求學齡前兒童服從管教的目的,對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態(tài)度,被告人的行為危害或直接威脅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安全,其行為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構成要件。
審理中,被針刺61名學齡前兒童的家長(法定監(jiān)護人)均對被告人孫琪琪及西湖幼兒園的開辦人孫某、白某以及西湖小學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中60名被刺學齡前兒童的監(jiān)護人在法院宣判前與被告人孫琪琪及附帶民事訴訟被告孫某、白某,建水縣西湖小學自愿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撤回起訴。對堅持訴訟的原告人劉某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予以判決賠償。
宣判后,孫琪琪表示在法定時間內(nèi)決定是否上訴。其余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表示不上訴。
來源:中國日報云南記者站(記者 李映青 Angelia 通訊員 鐘旭) 編輯:寧波 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