耒陽市教育局今年上半年卷入“調(diào)動門”風波,原副局長賀洪興為他人調(diào)動工作之事,收受賄賂25萬余元。近日,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賀洪興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2000年2月至案發(fā),被告人賀洪興任耒陽市教育局副局長,其妻劉某在耒陽市教育局工會工作。被告人賀洪興利用職務之便,在2008年至2010年之間,為鄉(xiāng)下教師調(diào)入城區(qū)工作,自己或伙同其妻劉某先后26次收受他人錢財共計258800元。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賀洪興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自己單獨收受請托人財物235800元及伙同他人收受請托人的財物23000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在5次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賀洪興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在庭審中,被告人對自己的行為深感后悔,表示愿認罪服法,且被告人賀洪興的家屬能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可酌情從輕處罰。故作出以上判決。
來源:瀟湘晨報 編輯:馮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