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妙興犯貪污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chǎn)60萬元;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沒收財產(chǎn)30萬元;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沒收財產(chǎn)10萬元,并決定對其執(zhí)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沒收財產(chǎn)100萬元。
此外,法院判決認定,王妙興貪污和職務侵占所得予以追繳,并分別發(fā)還新長征集團、長征鎮(zhèn)政府等;受賄所得予以沒收,不足部分責令退賠。
來源:新華網(wǎng)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