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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首爾中央地方法院23日對三星電子公司與蘋果公司之間的“專利訴訟”進行了判決,判決結果認定蘋果公司侵犯了三星電子擁有的有關通訊技術的兩項專利,同時認定三星電子侵犯了蘋果公司的一項專利。
當日,法院認定蘋果公司侵犯了三星電子擁有的與數(shù)據(jù)自由傳輸技術相關的第975號專利和與調控電力技術有關的第114號專利,為此,蘋果公司需向三星電子賠償4000萬韓元(約合3.54萬美元)。同時,涉嫌侵犯三星專利技術的蘋果3GS手機、IPHONE4手機、IPAD1和IPAD2四個產(chǎn)品在韓國被禁售,但IPHONE4S和IPAD3被排除在禁售產(chǎn)品之外。
同時,法院也認定三星電子侵犯了蘋果公司關于用戶界面的一項專利技術,為此,三星電子需向蘋果公司賠償2500萬韓元(2.2萬美元)。
三星電子于2011年4月份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蘋果公司提起訴訟,認為蘋果公司生產(chǎn)的部分產(chǎn)品侵犯了其多項專利技術,這被認為是三星電子對蘋果公司此前在美國法院針對三星提出的“專利侵犯”起訴的反擊。此后,蘋果公司又于2011年6月以三星電子的智能手機和平板電腦盜用蘋果的設計專利和用戶界面專利為由向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對三星電子提出訴訟。
韓國相關專家認為,本次判決結果使三星與蘋果公司之間的“專利大戰(zhàn)”正在朝對三星電子有利的方向發(fā)展,三星電子勝訴將有助于三星電子的產(chǎn)品進一步占領市場,同時也對三星電子股價的上漲具有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