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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離家,父親態(tài)度粗暴,兒子懷疑父親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這一切都是父親的“情人”從中挑撥造成的,一怒之下將父親“情人”殘忍殺害。慶陽市檢察院于2013年3月12日以蘭某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慶陽市中院提起公訴,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追究被告人蘭某刑事責任;被告人蘭某賠償被害人醫(yī)療、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共計33萬余元。近日,慶陽市中院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蘭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駁回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被告人蘭某對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罪事實無異議,對故意殺人罪罪名提出異議,辯解: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不是故意殺人罪。辯護人提出辯護意見:該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罪,不構成故意殺人罪;案發(fā)時,被告人剛滿18周歲;案發(fā)后,被告人有自首情節(jié),被告人親屬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達成了民事賠償協(xié)議,取得被害人親屬諒解,被告人有悔罪表現(xiàn),應從輕或減輕處罰。
實習編輯 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