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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市政府網發(fā)布消息稱,《重慶市政府購買服務暫行辦法》日前出臺。所謂“購買服務”,是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務事項,按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組織、企業(yè)機構等社會力量承擔,并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的公共服務供給方式。
《辦法》對承接主體有明確要求,承接主體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業(yè)主管部門登記的企業(yè)、機構等。承接主體需在參與政府購買服務前三年內無違法、違規(guī)記錄,年檢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會和商業(yè)信譽等條件。此外,承接方的具體條件由購買方主體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購買服務的內容確定。
《辦法》指出,政府購買服務的內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點考慮和優(yōu)先安排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領域和項目,購買服務項目分六類:
1.一般性公共服務。公共教育、勞動就業(yè)、住房保障、醫(yī)療衛(wèi)生、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社會保障、文化體育、環(huán)境保護、交通運輸、服務“三農”、社會救助、社會福利、殘疾人服務、公共安全、城市維護及市政設施管理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2.社會管理服務。社區(qū)事務、法律援助、慈善救濟、社區(qū)矯正、人民調解、社工服務、安置幫教、公益宣傳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事務性管理和服務事項。
3.行業(yè)管理與協(xié)調性服務。行業(yè)職業(yè)資格認定、處理行業(yè)投訴等領域適宜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4.技術性服務。規(guī)劃設計、檢驗檢疫檢測等領域適宜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5.政府履職所需的輔助性事項。法律服務、課題研究等領域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服務事項。
6.其他適宜由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事項。
商報記者 付勖 實習生 陳敏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