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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衣服未保價 被污染損失2萬元
快遞只賠運費3~5倍?
不得行 法院判照價賠償
做服裝生意的李女士,花75元的快遞費,把四包換季衣物交給快遞公司,從榮昌縣城送回主城區(qū)的總公司退貨。貨雖然送到,衣服卻被不明液體污染,快遞公司僅答應按快遞單上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即按照快遞費3倍或5倍賠償。
這個約定是不是霸王條款?近日,榮昌縣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明確答案:快遞服務協(xié)議的這個約定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并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李女士2萬余元衣物損失。據(jù)悉,判決已生效。
原告:快遞四包衣服被污染
李女士在榮昌縣城經營了一家服裝店,也是重慶某品牌服裝公司的加盟商。去年7月,因氣候變化,她將換季的四大包衣服交給某快遞公司,寄回位于主城區(qū)的總公司,為此支付了75元的快遞費。
總公司陸續(xù)收到這四包衣服,拆開包裝后發(fā)現(xiàn),衣服已被不明液體污染,根本無法再銷售。李女士找到快遞公司出具了證明,快遞公司認可被污染的衣服損失為21439元,但不肯照價賠償。
“沒辦法,不得不告!如果快遞不賠,總公司不可能來承擔,損失由我來攤,那怎么可能嘛!”李女士一怒之下,將快遞公司告到了榮昌縣法院,索賠衣物損失21439元。
被告:協(xié)議只約定3~5倍賠償
庭審中,快遞公司辯稱,按快遞單上載明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的約定,李女士沒有對郵寄貨物進行保價,公司對損失只能按照快遞費的最高三倍或五倍進行賠償。李女士很是氣憤:照這個倍數(shù),75元快遞費,只賠225元或375元,連損失的零頭都不夠。
快遞公司解釋,快遞單背面的快遞服務協(xié)議中載明:“未保價快件,按寄件人在運單上選填的本次損失支付快遞費的合理倍數(shù)賠償,寄件人未選填賠償標準的,視為同意按本次實際支付的快遞費的三倍賠償”。
李女士認為,快遞公司污損衣物,應該按照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按照快遞公司的說法,如果快遞員發(fā)現(xiàn)包裹中是貴重物品,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客戶的東西占為己有,就算扯皮,也只給幾百元的賠償,那不亂套了。
質疑:這些約定只對快遞有利
快遞公司不賠償高額損失款的依據(jù)是快遞單,快遞單正面印制了“重要提示”:“……2、貴重物品和單票內件價值超過人民幣1000元的快件盡量保價;3、賠償約定:未保價快件按運單選填的快遞費倍數(shù)賠償,未選填的視為按快遞費的三倍賠償;保價快件在保價價值范圍內賠償;4、寄件人對未保價快件損失賠償標準選填快遞費五倍以上的賠償標準時,快遞費由雙方協(xié)商確定……”
李女士認為,這些都屬于霸王條款,都只對快遞公司有利,對客戶則是種種不利。
法院:這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
榮昌縣法院審理認為,快遞單是格式合同,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快遞公司作為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并對該條款作充分的說明和告知。
法院認為,快遞公司雖然在快遞單正面中部使用了重要提示條款,但沒有對內容、不保價將產生什么法律后果等作出明確說明,也沒有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
另外,快遞公司提供的快遞單服務協(xié)議條款中,關于“賠償標準”的規(guī)定,減輕了承運人(快遞公司)的責任、加重寄件人負擔,明顯違背公平原則,排除寄件人的索賠權利,事先也沒有向李女士提請注意該條款,或加以說明,條款屬于無效的格式條款,對李女士不產生法律效力。
法官認定,快遞單上的規(guī)定屬于“霸王條款”。近日,榮昌縣法院判決快遞公司賠償李女士損失款21439元。
重慶晚報記者 唐中明 通訊員 姚梅 李天全
快遞單上的霸王條款
你看看自己中槍沒有
春節(jié)臨近,人們紛紛加緊置辦年貨,網(wǎng)購依然保持熱度,快遞公司也很忙,也很容易發(fā)生糾紛。
針對快遞行業(yè)存在的涉嫌構成霸王條款的格式條款,長期從事消費者維權的重慶長隆律師事務所徐興權律師進行了點評。徐興權律師綜合了多家快遞公司在快遞單上的重要提示和背面的約定,主要針對快遞行業(yè)貨損賠償、無法投遞物處理、延誤送貨賠償?shù)确矫孢M行了解讀。
霸王條款 貨物損壞,不照價賠償
條款:本公司對于由于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任何損失不承擔責任,只按照運費的X倍賠償。
律師意見:造成貨物損壞,快遞公司應按市場價格賠償。
根據(jù)《合同法》: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霸王條款 無法投遞,快遞自行處理
條款:1、非承運人原因無法投遞的交寄物,承運人予以返還,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寄件人承擔,但不易保存的物品,承運人有權不予返還,并可隨時處置。2、無法投遞和返還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運人可自行處理。
律師意見:無法投遞,快遞公司無權自行處理。
對于無法投遞的物品,能夠退還寄件人的,都應當返還給寄件人。根據(jù)《物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承運人無權隨時處置客戶的物品,也無權享有60天后自行處理權,承運人應該按照法律規(guī)定處理相應的物品,比如說可以依法交由政府管理部門進行保管處理。
霸王條款 節(jié)假日造成延誤不予賠償
條款:延誤賠償(指超過雙方約定服務時限),由于承運人原因延誤每滿一個工作日給寄件人減免本票運費10%,因延誤承運人減免總額最高不超過本票運費的40%。2、因節(jié)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律師意見:節(jié)假日延誤,快遞公司應承擔責任。
如果寄件人在辦理托運時與承運人之間就此進行過約定,應當按照雙方之間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則應該在合理范圍之內給予相應賠償。據(jù)快遞行業(yè)的業(yè)內標準《快遞服務國家標準GB/T27917》A.3.2規(guī)定,延誤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
《合同法》規(guī)定,因節(jié)假日造成的延誤,應當看具體是誰的原因造成延誤,如果是收件人的原因,比如說寫的收件地址是單位,節(jié)假日期間因為放假休息而不在單位無法接收的,則快遞公司可不承擔責任;如果收件人在節(jié)假日期間完全能夠正常接收貨物,因為快遞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誤,則快遞公司仍然應當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