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庭審現場】審判長、審判員入庭,本案由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審判員李纓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薛楓艷、人民陪審員鐘柏茂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庭審現場】開庭。(敲響法槌)

【庭審現場】審判長宣布開庭,法警將被告人韓群鳳帶上法庭。
【庭審現場】審判長問:被告你叫什么名?有何別名?化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住址、文化程度、職業(yè)、有無前科?何時被拘留、逮捕?何時收到起訴書?有無收到本院的權利告知書?
【庭審現場】韓群鳳,女,1973年8月26日出生,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住廣東省東莞市XX鎮(zhèn)XXXX號。因涉嫌故意殺人罪于2010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14日被依法逮捕。現押于東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2011年5月18日收到起訴書、權利告知書。
【庭審現場】審判長告知被告人權利,詢問被告人是否需要回避。被告人表示對庭審人員無異議,沒有提出回避請求。
【庭審現場】法庭調查。
【庭審現場】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公訴機關認為本案被告人故意殺人,行為已經觸犯刑法232條規(guī)定,應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作案時控制能力明顯削弱,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根據刑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庭審現場】被告人韓群鳳表示清楚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意見,當庭表示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