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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新聞網(wǎng)-南國早報記者 彭寧莉 通訊員 勞秋艷
一名消費者因被儲物柜柜門撞傷而起訴涉事的南寧某溫泉所屬的公司。3月5日,在南寧市興寧區(qū)法院的一審庭審現(xiàn)場,當事女子盛某與對方就到底是否被儲物柜柜門撞傷、溫泉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兩點,進行了數(shù)小時的辯論。
女子泡溫泉被柜門撞傷
盛某稱,2014年1月19日下午4時許,她與兩名男性朋友一同到被告開設的溫泉消費。辦理手續(xù)后,盛某進入女更衣室一樓695號貴重物品儲物柜,存放私人物品。因儲物柜位于底層,盛某蹲下放入私人物品后站了起來,沒想到頭部撞上了頭頂一扇開著的儲物柜柜門,致使當場昏倒在地。
事發(fā)時與盛某一同前往泡溫泉的兩名男子均出庭作證。兩人均稱,當天他們在男更衣室換好衣服后,便在更衣室出口處等候盛某,可等了約半個小時仍不見盛某出來,后來看到溫泉的醫(yī)務人員進入女更衣室,懷疑盛某出事了,便進入男更衣室取手機撥打盛某的手機,但一直無人接聽。十多分鐘后,盛某回撥過來,在電話中聲音虛弱地告知兩人說,自己在更衣室里被撞昏了。隨后不久,兩人便看到盛某在醫(yī)務人員攙扶下走出了更衣室。后在兩名證人的要求下,被告公司才用車將盛某送至附近醫(yī)院診治。盛某稱,她是自行醒來后被幾米外的一名消費者發(fā)現(xiàn),并通知了溫泉的工作人員。后由朋友報警,溫泉所屬的公司才派車送她去醫(yī)院。
傷者索賠近15萬元
盛某訴稱,經(jīng)診斷,她的傷情為輕型顱腦損傷、全身多處軟組織挫傷。她為此住院96天,至今共花費了醫(yī)療費近兩萬元,可被告公司只支付了1000元醫(yī)療費。
盛某認為,她到溫泉消費,與該公司形成了消費服務合同關系,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有權要求被告提供的服務符合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但因對方?jīng)]有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職責,才導致她人身受損,因此被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她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近15萬元。
被告方認為傷者負主責對于盛某的說法,被告方全盤進行了否定。被告方認為,首先,事發(fā)現(xiàn)場無目擊者,原告方提交的所有證據(jù)只能證明盛某去該場所消費了,但無法直接證明盛某所受的傷是在該公司的更衣室內(nèi)所致;其次,這樣的儲物柜在各大商場、超市、游泳館等均有設置,并非高危產(chǎn)品,更衣室內(nèi)的相關提示已提醒消費者注意保管貴重財物,因此已盡到安全提醒義務。作為成年人,盛某應當知道儲物柜的正常安全使用辦法,不需要公司再做特別的提示。被告方認為盛某在這起事故中應承擔主要責任。
被告方還提交了一份當時的消費單,被告方代理律師說:“當時盛某頭頂?shù)?個儲物柜為646、647和648號,從盛某拍的照片來看,她懷疑撞到自己的是647號柜,但消費單可以證明,事發(fā)時這3個柜都處于儲物狀態(tài),因此應當是關閉的,不可能會撞到盛某?!彼J為盛某所說的與事實不符。但盛某方面對這份消費單的真實性表示不認可。
爭議:是否過度醫(yī)療
對于盛某索賠的數(shù)額,被告方也不認可。被告方代理人認為,盛某的行為屬于過度醫(yī)療,他質疑道:“正常情況下,輕微的腦震蕩休息幾天就可以了,但是醫(yī)院的出院證明要求全休半年,我方認為醫(yī)院的記錄是不符合客觀事實的?!?/p>
另外,對盛某提出的索賠款項中兩萬余元的護理費以及9萬余元的誤工費,被告方也認為不合理。盛某則表示,誤工費是按住院天數(shù)96天加上全休6個月,按每天330元的工資標準計算的;護理費指的則是住院期間護理人員按每天212.5元的標準計算工資。被告方則認為,誤工費的天數(shù)應該為96天,工資收入也應該按照廣西商務服務業(yè)每年34572元計算。護理的天數(shù)應該是從住院日到3月31日之前的費用,“因為原告此后已經(jīng)可以外出”。
對于被告方的這一質疑,盛某表示,她在發(fā)生事故后一直沒有上班。因為她的工作是腦力勞動,她現(xiàn)在的情況沒有辦法勝任這份工作,公司沒有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是出于人道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