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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北新聞網(wǎng)訊 (記者韓雪穎)俗話說“同行是冤家”,沈陽的王某和韓某都是糧油店的女老板,兩家店相距不遠,因偷抄彼此商品價格的事情,倆女老板大打出手,其中王某被打傷住院11天,韓某也因此被行政拘留5天。
今年1月3日,韓某的哥哥到王某的糧油店門口抄價格,王某發(fā)現(xiàn)后上前制止,雙方吵了起來,韓某聞訊趕來,與王某爭執(zhí)過程中將王某臉部撓傷。王某受傷后到沈陽軍區(qū)總醫(yī)院就診,診斷為腰部外傷、脊椎震蕩傷、腰背部肌肉軟組織傷、頭面部皮膚剮傷、腰2椎體陳舊性骨折、腰椎退行性病變,共住院11天,支付醫(yī)藥費9597.84元,住院期間二級護理。
在庭審中,韓某辯稱去王某的糧油店抄價格事出有因,她的糧油店開在王某家之后,先是王某的愛人到其店里抄價,韓某才讓她大哥去對方店里看價格。事發(fā)當天,韓某看見王某和丈夫一起打她大哥,這才過去“幫忙”,因此不同意賠償。
經(jīng)司法鑒定,王女士的面部多處皮劃傷為輕微傷。出院后診斷病休2個月。同時,韓某將王某打傷,已被沈陽市公安局沈河分局處以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
沈河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王女士和韓女士都是同行,應守法經(jīng)營,合理競爭。韓女士哥哥到王女士家店面抄價格,王女士予以制止是正常的,雙方為此發(fā)生糾紛,從起因看過錯在韓女士哥哥,韓女士在自己哥哥與王女士發(fā)生糾紛后,不予制止,反而將王女士撓傷,造成其住院的后果,對王女士因此受到的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韓某在十日內(nèi),給付王某醫(yī)藥費9597.8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交通費12元、護理費1055元、誤工費6000元、鑒定費770元,共計17984.8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