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公安廳9月1日宣布修訂版《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將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根據(jù)規(guī)定,公務員如醉駕將會被開除公職,黨員還會開除黨籍;醉駕者不得擔任律師、公證員、法官、檢察官、警察、新聞記者,入黨將受到影響。(9月2日《重慶晨報》)
《廣東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是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補充和延伸,特別是“公務員醉駕將雙開”等相關(guān)配套措施,進一步提高了醉駕的違法成本,強化了法律制裁的震懾力。同時用行政規(guī)范和處罰,守住了“醉駕入刑”的后門。
然而,有的網(wǎng)友并不看好廣東的這個“條例”,認為有了“醉駕入刑”的法律條款之后,再作出“公務員醉駕將雙開”等規(guī)定,無疑是多此一舉。殊不知,有了“醉駕入刑”的法律條款,并不等于所有的醉駕都會判刑。亊實上,自從“醉駕入刑”開始實施以來,各地醉駕行為時有發(fā)生,但真正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卻寥寥無幾。這是因為,目前在對“醉駕入刑”判罰尺度的把握上還存在爭議,司法機關(guān)也建議慎用“醉駕入刑”,導致一些地方在執(zhí)行“醉駕入刑”過程中出現(xiàn)了偏差,將慎用“醉駕入刑”演變了不用“醉駕入刑”。而對于公務員來說,沒有被判刑入獄,便意味著不會被雙開,如此偏低的違法成本,也使“醉駕入刑”失去了震懾力。
在如此背景下,廣東制訂“公務員醉駕將雙開”等規(guī)定,等于在“醉駕入刑”之前就設置了一道“紅線”,即公務員醉駕,不管是否受到了法律制裁,首先便將其雙開。同時,也為“醉駕入刑”筑起了最后一道防線,也就是說,公務員醉駕,即便是免受了牢獄之災,也逃不過雙開的行政處分。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每個公民都應該敬畏法律的公正和威嚴,都應該珍視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都有責任和義務遵守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覺抵制醉駕行為。問題是,作為社會示范群體,公務員的一舉一動備受人們關(guān)注,因而更應做到心中長懸法律之劍,在抵制醉駕中做出表率。他們以身試法,更應加重處罰。
打擊是最后一種手段,教育和倡導全體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醉駕,更重要。首先,公務員應先行一步,敢于擔當,嚴于吏治。同時,要制定更加具體的行政規(guī)范及處罰細則,加大對醉駕的專項治理力度,堅持預防、監(jiān)督、處罰多管齊下,在公務員隊伍乃至全社會,營造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人人守法的良好氛圍。
來源:人民網(wǎng)-觀點頻道 編輯:馬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