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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暗渠 人民網記者 翁奇羽攝
綜合防控對策亟需建立
毫無疑問,許多大暴雨或特大暴雨產生的水澇后面,都或多或少存在上述方面的一些“人為原因”,它們即使不是導致水澇的主因,至少也加重了水澇的程度及災害后果。比如,我們可容易地發(fā)現,在有些地方,甚至在中雨或小雨的情況下也發(fā)生積水或水澇,就是我們說的“大雨大澇,小雨小澇,不該澇的也澇”。殊不知,這些不為人重視的小澇后面的隱患,常常是大澇或加劇大澇損失的禍根之一,有些既不是理論和技術問題,也不是設計和標準高低的問題。
例如,城市道路上的雨水口,是輸送排放地表雨水的“咽喉”,而許多城市的大量雨水口卻成了堆積垃圾和排放污水的地方。結果是,不僅阻礙了雨水徑流的排放、堵塞管道,還會導致城市水體的嚴重污染。計算和實際觀測結果也證明,雨水口的問題會導致在一些降雨強度遠遠低于一般雨水系統(tǒng)排放標準(設計暴雨重現期1年)的情況下也發(fā)生明顯的路面積水現象!對一些城市下水道的調查發(fā)現,由于長期缺乏維護和清理,管道內被大量垃圾所充填、堵塞,及管道破損,有些城市這方面情況相當嚴重!事實上,像上海、北京這樣的發(fā)達城市,每年都要對幾萬個雨水口進行全面的清掏,清理數十萬立方米的垃圾。但排水集團這樣的具體職能部門,人力物力都不可能看住每一個雨水口。近兩年,為應對水澇,一些城市在暴雨期間依靠人海戰(zhàn)術來監(jiān)控大量的雨水口,這種行動精神雖然可嘉,但效率和安全保障率低,顯然也不符合現代管理的要求,非長久之計。
總體而言,至今我國城市對雨水的主要處置方式還停留在快速排放的陳舊、簡單的模式。傳統(tǒng)、簡單的雨水排放模式和以管渠、調蓄水池和大型調蓄隧道、泵站等為主的灰色雨水基礎設施盡管在保障城市安全方面發(fā)揮了重要作用,未來還會繼續(xù)發(fā)揮重要作用。但必須看到,發(fā)達國家和發(fā)展中國家都遭遇過或正在遭遇類似的問題,單一的傳統(tǒng)方法也有如投資和空間要求高、運行維護難、環(huán)境效益低等局限性,難以應對快速城市化帶來的錯綜復雜的多重水的困境,不足以為現代城市提供全面的水環(huán)境安全保障;“水臟”、“水少”、“水多”等問題突出的“病態(tài)”城市不僅不能讓生活更美好,還會嚴重地威脅城市的正常運行。一些發(fā)達國家,比如美國、英國、德國、澳大利亞、日本和新西蘭等,經過長期的研究何實踐,從理念、技術、法規(guī)到管理提出或已經形成了較為完善體系,如美國推行的低影響開發(fā)(LID—Low Impact Development)的理念和技術體系。
LID強調雨水為一種資源而不是一種“廢物”,不能隨項目的開發(fā)任意直接排放,要求在匯水面源頭維持和保護場地自然水文功能、有效緩解大量不透水面積帶來的不利影響,與利用管道(渠)排放的傳統(tǒng)雨水系統(tǒng)不同,LID不僅強調采用小型、分散、低成本且具有景觀功能的雨水措施控制徑流總量和污染物水平,還強調在規(guī)劃設計階段-項目實施階段上的源頭就要系統(tǒng)地考慮應用低影響開發(fā)的理念和措施,以實現維持場地原有水文條件的總體目標。同時,他們都十分重視教育和公眾的參與。
LID典型措施有:雨水花園(生物滯留)、屋頂綠化、植被淺溝、滲透設施、雨水塘/雨水濕地、景觀水體、多功能調蓄設施等。組合應用這些措施可實現削減徑流系數、調蓄利用雨水資源、滯留調節(jié)徑流峰值、控制徑流水質、降低合流制管道的溢流量和溢流頻率,安全輸送、河道保護、營造生態(tài)化景觀等多種功能。
我國城市未來排水系統(tǒng)的建設,應該是傳統(tǒng)的灰色基礎設施與LID等綠色的雨水基礎設施的結合,不僅要解決水澇問題,還要解決徑流污染、雨水資源利用、城市景觀和生態(tài)環(huán)境改善等綜合性問題。在國家“十一五”、“十二五”重大科技攻關項目中,都有不少相關的研究項目和課題,國家和地方都在加大這方面的投入。
建立城市雨水排放許可或收費制度
城市雨水相關問題的解決,除了工程技術手段之外,政策、管理、激勵機制等非技術手段也非常重要。許多發(fā)達國家長期致力于雨洪科學管理的研究,如美國在20世紀90年代就制定了雨水排放許可制度,一些州還采取了一系列經濟激勵手段,譬如,減免稅收、發(fā)行債券、征收雨水費、給予補貼、貸款等方式鼓勵人們采用新的雨水處理方法。雨水充沛、洪澇災害嚴重的日本,為了保護環(huán)境,減少災害,進行了長期的研究和有效的實踐,如采取一系列雨水利用和滯蓄措施,包括在1992年頒布了‘第二代城市排水總體規(guī)劃’,要求新建、改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必須設置雨水下滲或滯蓄設施;每公頃開發(fā)面積必須有500立方米滯蓄雨水的容積;除了修建地下巨大的調蓄池外,八、九十年代開始,還廣泛地推廣“多功能調蓄設施”,即利用公園、綠地、停車場、廣場等開放空間來調蓄暴雨徑流。新西蘭對雨水的控制也有非常嚴格的法規(guī)和管理體系,對面積超過兩個停車位的場地開發(fā)都需要獲得審批后才能建設,必須按十年一遇的暴雨來控制徑流排放,等等。
德國柏林先于他國推行“雨水費”制度,從1873年興建第一條下水道開始,柏林至今已建成總長9300公里的下水道系統(tǒng)。柏林在全國較早實施了“雨水費”制度。無論是私人房屋還是工廠企業(yè),直接向下水道排放雨水必須按房屋的不滲水面積,交納每平方米1.84歐元的費用。
我國可借鑒這些發(fā)達國家的經驗,建立城市雨水排放許可或收費制度,可以先在發(fā)達城市、缺水地區(qū)和水環(huán)境污染重點治理地區(qū)進行雨水管理試點工作,經驗成熟之后再向全國推行,制定國家層面的雨水排放許可制度。建議在新建項目中,將雨水的減排和控制要求納入項目審批程序,也可結合我國多年執(zhí)行的雨水防洪費和污水排放費建立雨水排放收費制度。目前,一些相關的規(guī)范標準已經或正在修編或編制中,如我國綠色建筑評價標準中就已經提出了雨水的減排和利用的具體量化要求。
結束語:
至此,人民網采訪組 “十問下水道”系列深度報道接近尾聲,我們從調查現狀到原因分析,從觀察問題入手,探尋解決辦法。
當前,我國城市防洪排澇體系布局與急速擴張中城市水安全保障需求不匹配的矛盾日益突出。尤須指出的是,中國城市非理性擴張的現象普遍存在,“先地上、后地下”的城鎮(zhèn)化擴張模式,使本應先行的城市防洪排澇基礎設施建設舉步維艱。城市發(fā)展中肆意擠占河湖水域的短視行為,城市擴張到防洪圈外或低洼易澇區(qū)中卻無必要的自保措施,為城市防洪安全留下了重大隱患。
全國城市新城區(qū)的開發(fā)及老城區(qū)的改建中,城市規(guī)劃,道路建設必須與城市地下管道綜合走廊建設同步進行,一舉解決城市發(fā)展對排水、排污、供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等各種管網系統(tǒng)的需求問題。
在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時期,只有以觀念更新、體制改革、機制創(chuàng)新,促使城市發(fā)展轉型與防災預警體制機制完善同步推進,才能有效抑制城市洪澇風險的上升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