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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天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介紹,2013年“五一”期間,5月1日(周三)是法定節(jié)假日,4月29日(周一)、4月30日(周二)是法定休息日調整后的假期。根據勞動法規(guī),若用人單位在這3天安排員工加班,且不安排補休,須在正常支付員工工資的基礎上,另外支付若干倍的加班費。
具體辦法是,5月1日法定節(jié)假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按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平均工資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4月29日、4月30日加班,用人單位應支付不低于員工本人日或小時平均工資的200%另行支付加班工資。
對于日或小時平均工資的基數該由“基本工資”還是“應得工資”來確定,天津洪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宋輝介紹說,國家對此并無明確規(guī)定,各地區(qū)對此分別作出規(guī)定。天津市近期出臺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進行明確約定,并以約定的勞動報酬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勞動者應得工資高于約定的勞動報酬的,以“應得工資”作為計算加班工資基數。(記者 方問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