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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wǎng)長沙7月14日電題:湖南高級法院新聞發(fā)言人詳解曾成杰集資詐騙案
7月12日,社會廣泛關注的曾成杰集資詐騙案有了最終的結果,案件主犯曾成杰被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死刑。7月14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新聞發(fā)言人曾鼎新接受了記者專訪。
問:為什么對曾成杰判處死刑?
答:曾成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高額利息為誘餌,不顧自身償付能力,使用詐騙方法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在集資詐騙共同犯罪中,曾成杰起組織、指揮作用,系罪行最為嚴重的主犯。曾成杰集資詐騙數(shù)額特別巨大,造成集資戶大量財產損失,既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又嚴重侵犯公民財產權,其非法集資總金額34.52億余元,集資涉及24238人,累計57759人次,案發(fā)后仍有17.71億余元的集資本金未歸還。集資總額減去還本付息的金額后,曾成杰集資詐騙金額為8.29億余元,造成集資戶經(jīng)濟損失共計6.2億元;并且引發(fā)當?shù)囟嗥鹑后w性事件和惡性案件,嚴重影響當?shù)厣鐣€(wěn)定,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問:能否詳細介紹一下曾成杰集資詐騙案的有關情況?
答:曾成杰曾用名曾維亮,男,漢族,1958年11月1日出生,系湖南三館房地產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總裁。
他的犯罪事實證據(jù)確鑿:2003年6月,湘西州圖書館、體育館、群藝館、電力賓館、東方紅市場等(以下簡稱“三館項目”)實行整體開發(fā),明確了選擇競標開發(fā)商不準掛靠和委托報名。曾成杰在自身沒有開發(fā)資質和資金能力的情況下,仍然決定參與該項目開發(fā)競標。2003年8月,為了獲取開發(fā)項目的資質和條件,曾成杰掛靠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并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的名義掛靠具有開發(fā)資質的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公司參與競標。
隨后,曾成杰通過不法手段獲取了“三館項目”的整體開發(fā)權。2003年11月5日,曾成杰和范吉湘(另案處理)在吉首市武陵東路湘運賓館四樓租房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并刻制“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fā)部”印章。2004年1月8日,曾成杰、范吉湘在沒有公司注冊資金的情況下貸款850萬元,注冊成立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曾成杰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因曾成杰被人告發(fā)不具備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2004年6月30日,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由曾成杰變更為其妻鄧友云(同案,已判刑),曾成杰負責公司一切事務并先后兩次對公司名稱作了變更。
2003年11月,曾成杰和范吉湘在吉首市掛牌成立“三館建設工程籌建處”后,即開始在當?shù)孛襟w上以大量廣告虛假宣傳“三館項目”已由吉首市國土房屋綜合開發(fā)公司和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fā)部聯(lián)合開發(fā)。同時,曾成杰和范吉湘商議決定,以邵陽市建筑安裝工程公司駐吉首開發(fā)部為集資主體,依托“三館項目”,面向社會公眾非法集資。同月15日正式開始以《關于參與“三館”開發(fā)項目的協(xié)議書》的形式,以年回報20%為誘餌,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集資。至2004年1月30日,該集資主體變更為湘西吉首三館房地產聯(lián)合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館公司)。
2004年1月30日,曾成杰決定以三館公司的名義對外集資,并先后增加了與集資戶簽訂認購協(xié)議書、認購承諾書、認籌投資協(xié)議書、認籌投資合同書,直接向集資戶開具借條、收據(jù),發(fā)售鉆石卡、金卡、銀卡、普卡等集資形式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集資。
2004年10月22日,吉首商貿大世界一期工程正式動工,同年12月9日,一期A棟7339.71 面積取得預售許可。至2008年8月28日,該一期工程共計銷售回款8400萬元,三樓以上的大量商鋪房產滯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