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獲悉,即日起天津?qū)⒅攸c打擊“黑旅行社”“黑導游”“黑車”“黑門市部”等現(xiàn)象以及零團費、負團費的旅行社經(jīng)營操作模式。
針對“一日游”市場、強迫購物、虛假旅游廣告等游客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旅游部門制定了《天津市旅游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參照執(zhí)行標準(試行)》,對于旅行社的各種違規(guī)行為都明確了相應的處罰辦法。
無經(jīng)營許可——
未取得相應的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的企業(yè),一經(jīng)查證屬實,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如拒不改正,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不簽合同——
未與旅游者簽訂旅游合同,查證屬實后,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則責令停業(yè)整頓1-2個月,并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chǎn)生嚴重后果的,則責令停業(yè)整頓3個月,并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擅自“倒客”——
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一經(jīng)查證屬實后,責令改正,并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則責令停業(yè)整頓1-2個月,并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如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chǎn)生嚴重后果的,則責令停業(yè)整頓3個月,并處以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黑導游”——
旅行社委派的導游人員和領隊人員未持有國家規(guī)定的導游證或者領隊證的,查證屬實,責令改正,對旅行社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對旅行社處5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chǎn)生嚴重后果的,對旅行社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脅迫游客購物——
欺騙、脅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需要另行付費的游覽項目的,逾期不改,對旅行社處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導游人員、領隊人員,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欺騙、脅迫旅游者消費或者與經(jīng)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旅游消費,查證屬實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0.1萬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產(chǎn)生嚴重后果的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責令停業(yè)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城市快報 編輯:孫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