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先生夫婦隨團到埃及旅游時遇當地騷亂,到達后僅僅兩天就不得不搭乘救援飛機返回。二人認為海洋國際旅行社有限責任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將其告上法庭,要求全額退費并支付違約金。記者5月19日獲悉,北京市二中院終審維持原判,海洋國旅公司退還二人部分旅游費、境外導游費和司機小費共計1.7萬余元。
2010年12月初,趙先生夫婦與海洋國旅簽訂出境旅游合同,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埃及游輪11日游并交納了2.64萬元旅行費以及境外導游和司機小費1200元。據趙先生說,2011年1月上旬,埃及發(fā)生大規(guī)模政治騷亂,他和妻子出于安全考慮,多次向海洋國旅提出解除合同,但對方稱不會影響行程,拒絕解除。無奈之下,二人只得于1月28日隨團出行。然而到達埃及后僅僅兩天,海洋國旅就收到中國政府強令中國游客立即回國的通知,旅行團后搭乘中國政府派遣的救援包機返回國內。
2011年5月,趙先生夫婦訴至一審法院稱,海洋國旅對于埃及出現騷亂應提前告知,由他們自己決定是否繼續(xù)行程,但被告并未明確告知。他們支付的花銷本能夠避免,被告因違約應當賠償損失。同時,海洋國旅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亦應賠償損失。故要求解除合同,被告返還旅游費2.64萬元,并支付違約金2.64萬元,導游小費1200元。
海洋國旅同意解除合同,但稱埃及出現騷亂應屬于不可抗力,原告在詢問埃及安全問題時,公司已如實答復。因公司發(fā)團時國家旅游局并未下發(fā)禁止出行的通知,公司沒有停團的依據。另外,依據合同約定,游客若認為有安全問題可以提出解約,但原告并未提出解約,故由此造成的損失不應由公司承擔責任。
庭審中,海洋國旅同意退還夫婦二人未發(fā)生的費用,因并未違約,境外導游小費也已經實際收取,并未退還給公司領隊,故不同意支付違約金及退還導游小費。
一審判決后,趙先生夫婦上訴至二中院。二中院認為,由于埃及發(fā)生暴亂而導致原告終止旅游行程,提前回國,故旅游合同無法履行系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客觀原因,原告要求被告承擔違約責任缺乏依據。對于已經實際發(fā)生的旅游費用,趙先生應當自行承擔,對于未發(fā)生的旅游費用,旅游公司應當退還。一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記者 顏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