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記者人身權屢遭侵害 輿論監(jiān)督呼喚立法
[ 2007-11-07 15:31 ]

中國日報網(wǎng)環(huán)球在線消息:《檢察日報》2003年10月22日報道,新華社記者顧立林在本月10日采訪河南省登封市昌達煤礦透水事故時,采訪被阻,相機被搶,并被毆打致傷。登封市委近日對毆打記者阻撓采訪的責任人進行了處理。

眾所周知,輿論監(jiān)督是人民監(jiān)督的重要組成部分,新聞單位的輿論監(jiān)督權利,是人民賦予的,新聞記者行使采訪權、監(jiān)督權,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代表人民行使民主權利,是為了公眾獲得知情權而進行的信息采集。如果記者的正當采訪權和人身權得不到保護,就無法實施黨和人民交給的輿論監(jiān)督的責任。記者的采訪權和人身權屢遭侵害,無非是因為一些部門、一些個人做了丑事,害怕曝光,才對記者的正當采訪百般刁難、繼而謾罵、毆打乃至誣告。在每一起記者采訪權和人身權遭侵害事件的背后,都有更多見不得人的黑幕和“貓膩”,有關強硬的后臺作支撐。挖出這些黑幕和后臺,也許比處理侵權事件本身更有意義。

筆者注意到,在顧立林遭毆打事件中,登封市有關方面對記者人身權的侵害,是以阻礙記者采訪為目的的,也就是說,他們對記者采訪權的限制,自然而然地殃及到記者的人身權利。之前發(fā)生的記者人身權遭侵害事件,大部分都緣起于對記者采訪權和限制和侵犯。

目前我國保護人身權的法律法規(guī)已相當齊備,人身權被置于憲法、民法、行政法、刑法諸多法律的全面保護之下,制裁這類非法侵犯行是有法可依的。然而,我國至今在新聞采訪、輿論監(jiān)督方面,還沒有一部完整的、健全的法律(盡管中央辦公廳制訂了有關支持新華社記者采訪突發(fā)事件的文件,但這樣的文件并不具備法律效應,且沒有惠及所有記者),沒有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權予以明確的法律規(guī)定,以至于在記者和受訪者之間沒有形成一個明確的責、權、利關系。

譬如,在很多“新聞官司”中,一些被曝光的單位和個人以記者(或媒體)侵害其名譽權、隱私權為由,將媒體和記者告上了法庭,名譽權、隱私權成了一些受訪者拒絕采訪、逃避輿論監(jiān)督的擋箭牌,也成了他們對媒體和記者“反咬一口”(惡意訴訟)的銳利武器。受訪者的名譽權、隱私權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新聞記者的采訪權也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如何在二者之間尋求一個平衡點?再譬如,記者的一篇批評報道采訪完成之后,往往在刊載之前,被批評的對象會動員所有社會關系,到媒體的各個崗位游說、施壓,甚至賄賂,直至將報道扼殺在搖籃之中。這種現(xiàn)象,是不是對記者采訪權的變相阻撓、侵犯?還譬如,在文字記者的采訪中,能獲得的最好的證據(jù)可能就是錄音帶,但是在法律上,錄音帶卻不能成為證據(jù),這使得記者在采訪中常常要去做一個偵探的工作,這是否在客觀上增加了記者采訪的風險和難度、不利于保護記者的人身安全?

諸如此類的問題,需要一部專門的法律予以明確的規(guī)定和詮釋。否則,由限制記者采訪權而導致的對記者人身權利侵害問題,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決。早在1999年全國“兩會”期間,就有政協(xié)委員呼吁通過立法來加強和規(guī)范我國的輿論監(jiān)督。實現(xiàn)輿論監(jiān)督的正?;⒎苫?,在全社會形成尊重記者、自覺接受輿論監(jiān)督的良好環(huán)境,需要健全有力的法律作保障。保護記者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首先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對新聞記者的采訪權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侵害采訪權的行為,予以更加嚴格、更加明確的制裁。只有切實保障了新聞記者的采訪權、監(jiān)督權、批評權,才能切實保障他們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才能減少以至杜絕記者遭毆打事件的發(fā)生。

(作者為第二軍醫(yī)大學法學教研室主任、教授)

(編輯:王晶 來源: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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