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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镇人民政府食堂托管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作者:华体会(中国) 浏览: 发表时间:2019-05-13 11:49:05

太和镇人民政府食堂托管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华体会(中国)于2017年11月13日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提交的太和镇人民政府食堂托管服务(GDKX20170901)(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因招标文件调整原因,现将原公告、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如下更正/变更:

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10.4.2条“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修改为:“10.4.2 对小型或微型企业投标的扶持(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财库〔2017〕141号《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所列条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详见附件一),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二、招标文件第四部分增加“10.4.3  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于节能、环保产品或小型、微型企业的价格扣除,依据投标人填写的《政策适用性说明》(如有,格式详见原招标文件)。原10.4.3条款序号往后顺延。

1) 采用节能产品的,对报价中的节能产品金额给予价格扣除,扣除方法如下:节能产品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比重达到10%-25%的(含10%,不含25%,下同),扣5%;达到25-50%的,扣10%;达到50%-75%的,扣15%;达到75%以上的扣20%。(说明:属于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不作价格扣除。)

2) 采用环境标志产品的,对报价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金额给予价格扣除,扣除方法如下:环境标志产品金额占项目总金额的比重达到10%-25%的(含10%,不含25%,下同),扣1%;达到25-50%的,扣2%;达到50%-75%的,扣3%;达到75%以上的扣4%。”

三、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9.1款“评标委员会根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附表一)内容逐条对投标文件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评审,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改为:“9.1项目开标结束后,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出现不符合《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中“资格性审查”情形之一时,作无效投标处理。资格审查环节中如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认定供应商不合格,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需签署书面意见,并当场书面或电话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澄清,采购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再接受其他外部材料。”

四、招标文件第四部分第9.2款“只有全部满足所列各项要求的投标才是有效投标,只要不满足《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所列各项要求之一的,将被认定为无效投标。对投标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决定。无效投标不能进入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修改为:“评标委员会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出现不符合《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表》中“符合性审查”情形之一时,作无效投标处理。对投标有效性认定意见不一致的,评标委员会按简单多数原则表决决定。对不通过符合性审查或被认定其投标无效的,评标委员会需签署书面意见,并当场书面或电话告知供应商,供应商可在限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或电话方式进行澄清,评标委员会不再接受其他外部材料。无效投标不能进入技术、商务及价格评审。”

五、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修改为:2017年12月8日9:00-9:30时

六、投标截止时间修改为:2017年12月8日9:30时。

七、开标时间修改为:2017年12月8日9:30 时。

除上述内容外,原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变。

八、联系事项:

采购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唐小姐

电话:020-87423610

 

采购代理机构:华体会(中国)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张工、赵工

电话:020-87037139

传真:020-87037136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燕岭路202号西侧A栋201房会议室

邮编:510507

邮箱:2780990684@qq.com

 

附件一:《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发布人:华体会(中国)

发布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一: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20  年   月   日

 

2017-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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