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日(19日)上午,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姬林芳受賄、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被告人姬林芳有期徒刑3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50萬元。
被告人姬林芳案發(fā)后所退贓款45萬元人民幣、2萬元美元及上海大眾明銳轎車1部,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白發(fā)蒼蒼當庭懺悔
舐犢情切法難容,身陷牢獄悔已遲。
昨日上午,在法警的帶領下,姬林芳走進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號審判庭,接受法官的莊嚴審判。在庭審現(xiàn)場,昔日志得意滿的“財神爺”如今已是滿頭白發(fā),面對公訴人員的發(fā)問,姬林芳頭腦清醒,對每一項指控做了具體回答,并對部分證據(jù)進行一一核對,顯得格外認真(如圖)。
當審判長宣布河南省財政廳原副廳長姬林芳因受賄、濫用職權罪被判有期徒刑13年時,姬林芳當庭并沒表示上訴。他在法庭上沉痛地懺悔道:“因為供應女兒出國留學才以身試法,到頭來還是害了自己的家庭,有很多悔恨難以表達……”
檢方指控兩宗罪行
檢方以受賄罪指控:現(xiàn)年53歲的姬林芳,在2003年4月份至2006年春節(jié)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幫助孫某、董某、王某承攬政策卡和完稅證印刷業(yè)務,分別收受孫某人民幣35萬元,董某人民幣25萬元,王某美元2萬元、人民幣5萬元,該款全部用于日常消費和供其女兒出國留學使用。
檢方以濫用職權罪指控:姬林芳于2002年底至2003年7月份,違反《河南省政府采購管理暫行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之規(guī)定,在未經市場調查和對承印單位考察的情況下,擅自決定以每份0.98元的價格,將政策卡交給三家沒有印刷資質的公司分別承印1500萬份、900萬份、100萬份,在政策卡印制完畢后沒有采取措施對政策卡質量進行驗收、監(jiān)督;經河南省司法價格認定中心鑒定每份價格0.35元,造成國家直接損失1566.9萬元。
案發(fā)之后退出贓款
姬林芳辯稱:其受賄的行為和濫用職權的行為是相互牽連的,不能一事兩罰;檢方指控的濫用職權罪中,其本人沒有決策權,其行為不構成濫用職權罪。
對于檢方指控案情,法院在查明情況后認為屬實。另查明,姬林芳因濫用職權問題被河南省紀檢委采取“兩規(guī)”措施期間,除了如實交代了濫用職權的事實外,還主動供述了調查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賄賂的犯罪事實。
案發(fā)之后,姬林芳退出贓款45萬元人民幣、2萬元美元及上海大眾明銳轎車一部(購車時價185900元)。
數(shù)罪并罰沒收財產
對于姬林芳的辯護意見,法院認為,姬林芳當時身為河南省財政廳農稅局局長兼河南省農村稅費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綜合組組長,其負有管理政策卡印制等公務的職責,但其違反相關規(guī)定,在明知政策卡的印制必須進行政府采購而未進行政府采購,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姬林芳與沒有印刷資質的單位簽訂政策卡印刷協(xié)議時,其濫用職權的行為已經發(fā)生,而其收受賄賂的行為發(fā)生在2003年4月至2006年春節(jié)后,其濫用職權的行為和收受賄賂的行為,是兩個相對獨立的犯罪行為。
法院最終支持了檢方指控罪名,認為姬林芳屬一人犯數(shù)罪,依法應予數(shù)罪并罰。但有自首情節(jié),依法可對其受賄犯罪從輕處罰;案發(fā)后其主動退出涉案贓款,且能如實坦白罪行,依法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遂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
編輯:寧波 來源:大河報(記者 劉廣超 通訊員 宋慶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