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蕭威利在一些國際性賽事主持頒獎
檢院向中院上訴
檢察院對蕭威利一審無罪的判決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院裁決指出,體發(fā)局當時是以包工合同購買女技師潘玉萍的服務,根據(j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規(guī)定,潘女非以公職人員身份在該中心內(nèi)提供涉及運動創(chuàng)傷治療的按摩服務。雖然原審法庭已查明她具有一定的專業(yè)按摩技能,能紓緩甚至治療病人的痛楚,但該服務屬衛(wèi)生護理范疇,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她必須事先向衛(wèi)生局申領相關許可,方可在澳門以個人身份從事運動創(chuàng)傷治療按摩師的工作。然而潘女卻沒有,已代表其在法律上取得不正當利益或不正當好處,即使她在該中心所收取的薪酬與之前在芬蘭浴室工作時相若亦然。
首名局級官判刑
蕭威利明知她不具備專業(yè)資格下,仍故意指示當時的下級,制作有關以包工合同形式讓她在中心服務或延長服務提供的建議書,之后更在相關文書內(nèi)親自簽署批準,俱足以顯示蕭威利知法犯法,意圖讓女按摩師獲得不正當利益,犯罪情節(jié)完全符合濫用職權罪狀的要件。
基于上述原因,合議庭裁定當時身任政府局長級官員的蕭威利,觸犯一項連續(xù)犯的濫用職權罪名成立,判處實際徒刑一年,考慮他初犯、其濫用職權的不法行為沒導致在該中心接受潘女治療的人士健康受損,準以緩刑兩年。
終局裁決無上訴
根據(jù)《刑事訴訟法典》第390條規(guī)定,中級法院在刑事上訴案中就可罰款或8年以下徒刑所宣示的合議庭裁決,不得提起上訴。換言之,中級法院對蕭利威濫用職權一案所作的是終局裁決。
對于中級法院有罪的裁決,蕭威利回應稱不會評論案件,雖感到不開心,但會尊重法院的裁決。更何況,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由于他的判刑低于8年以下,沒有上訴的權利。如果法律允許,他會上訴。事件纏擾多年,他對過去共事的同事帶來壓力深感抱歉,亦感謝他們對其長年的支持。
來源:中新網(wǎng) 編輯:段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