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被控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高保合的落馬緣于多名村民的舉報,因為西牛峪村多名群眾反映他有問題,村里開始對其進行調查,初查時發(fā)現(xiàn)村里150多萬元的收入沒有入賬,后高保合吐露了以村委會名義高息借款的事實。
本報訊(記者李鐵柱)利用虛構旅游項目、收款不入賬等方式,平谷大華山鎮(zhèn)西牛峪村原黨支書、村委會主任高保合,詐騙、受賄共計897.8萬元。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詐騙罪、職務侵占罪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數(shù)罪并罰,判處高保合有期徒刑20年。
今年45歲的高保合,1998年4月開始擔任平谷區(qū)大華山鎮(zhèn)西牛峪村村委會主任,2011年換屆選舉,他同時擔任該村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
高保合的落馬緣于多名村民的舉報,因為西牛峪村多名群眾反映他有問題,村里開始對其進行調查,初查時發(fā)現(xiàn)村里150多萬元的收入沒有入賬,后高保合吐露了以村委會名義高息借款的事實。
根據(jù)檢方指控,高保合涉嫌詐騙罪、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涉案金額共計897.8萬元。
在庭審中,對于檢方指控的三項罪名,高保合全都予以否認,并堅稱自己是個好官,還從家里拿了10多萬元“貼補”公家。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2年間,高保合將收取的村集體土地承包費不入賬,并以村委會名義對外借款575.4萬元;2010年至2012年間,高保合利用黨支書、村委會主任的身份騙取李某等6人的信任,虛構西牛峪村開發(fā)旅游項目需要資金周轉等,承諾支付高額利息、提供虛假抵押,共騙取307萬元;2009年至2012年間,其利用職務便利,在西牛峪村荒山開發(fā)等事上提供幫助,先后收取石某、耿某、黃某等人錢款共計15.4萬元。
法院認為,高保合利用職務便利,將收取的村集體土地承包費及以村委會名義對外所借款非法占為己有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錢財?shù)男袨橐褬嫵稍p騙罪;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利的行為又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高保合有期徒刑12年;以犯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3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罰金1.3萬元;以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20年,罰金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