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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年男子夏某與朋友在歌廳喝酒唱歌長達8小時,后到隔壁包間敬酒時突然猝死。夏某家人遂將隔壁包間的所有在場人告上法庭,索要各項賠償14萬余元。
昨日,海淀法院通報已審結該案,因夏某家屬無證據(jù)證明被告等人實施了勸酒行為,且導致夏某死亡,判決駁回了夏某家屬的訴求。經(jīng)法官調(diào)解,被告同意適當補償夏某家屬。
2012年的一個下午,夏某等一行4人到海淀區(qū)一歌廳8號包間喝酒唱歌。當日晚6時,劉某等3人恰巧也至該歌廳6號包間唱歌。當晚21時許,夏某自行前往6號包間敬酒。晚上22時許,夏某與朋友在8號包間散伙后,再次前往6號包間。在6號包間,夏某小坐片刻,并向服務員要了一杯白開水后,突然不省人事,最終搶救無效死亡。
經(jīng)法醫(yī)尸檢,夏某尸表未見致命損傷,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9.0mg/100ml,死因為猝死。
海淀法院審理查明,與夏某同去的3個朋友已對夏某家屬進行賠償。夏某家屬認為隔壁包間的劉某等也有勸酒行為,故將劉某等訴至法院索賠。
劉某等3人則辯稱,他們并不認識夏某,只是經(jīng)常唱歌面熟。事發(fā)當日,夏某不請自來,夏某是與自己的3個朋友較長時間喝酒才是死亡的直接原因。夏某暈倒后他們及時報警,并不存在行為不當?shù)那樾?,故不同意夏某家屬的訴請。
海淀法院審理認為,因無證據(jù)證明夏某的死亡與劉某等3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法院無法對夏某家屬的訴求予以支持。庭審中,經(jīng)法官多次調(diào)解,劉某等3人同意從人道主義考慮,自愿對夏某家屬進行適當補償。
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表示是否上訴。(記者張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