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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搶劫本質不因欠條而改變
鐵西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王海波攜帶尖刀作案,在高先生受到脅迫的情況下,出于不敢反抗的精神壓制,通過銀行轉賬的形式將錢款匯往王海波指定的銀行賬戶。王海波的主觀目的就是采用暴力威脅的方式劫取錢財,客觀上也實施了暴力威脅并獲取錢財?shù)姆缸镄袨?。其在完成犯罪行為的過程中書寫欠條,并不能改變犯罪行為的性質,不能僅從形式上看有欠條,便否認被告人王海波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對被害人實施搶劫的刑事犯罪的本質特征。
對于2萬元的辯護意見,經(jīng)查,高先生是在知道王海波攜帶尖刀,為避免人身受到傷害,同時也害怕其報復自己或家人的情況下,不得已向朋友借錢后交給王海波。王海波實施暴力威脅及非法劫取錢款均系當場,符合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故法院對此項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對于開走車輛不是本案搶劫對象的辯護意見,結合本案全部事實,王海波從預謀搶劫,到暴力挾持高先生,再到高先生銀行轉款27萬元到其指定賬戶、提取現(xiàn)金4萬元并從朋友處借款2萬元交給王海波,仍不能滿足王海波的要求后,王海波將涉案車輛開走。王海波實施上述搶劫犯罪行為應視為一個整體行為,整個案發(fā)過程中王海波一直攜帶尖刀并以暴力相威脅,高先生一直處于不敢反抗的精神恐懼下,因此王海波開走車輛的行為也應作為搶劫犯罪構成行為的一部分予以整體評價。
近日,鐵西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王海波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并處罰金2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