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補償后拆遷”有望寫進新條例
國務院法制辦昨研討新拆遷條例草案,本報記者連線應邀參會的北大教授王錫鋅
中國日報網(wǎng)消息:據(jù)《揚子晚報》消息,昨日上午,國務院法制辦在北京金臺飯店召開備受關注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草案(以下簡稱《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專家研討座談會。應邀參加研討會的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透露,目前修改方案已形成草案初稿,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fā)生“根本性變化”。
現(xiàn)行拆遷條例將廢除
在長達四個小時的閉門會議之后,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郜風濤向一直等候在外的媒體做了簡要的會議通報,其確認在《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正式頒布實施之后,公眾與學界詬病多時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拆遷條例》)將肯定同時廢除。《拆遷條例》修改草案不久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郜風濤同時透露,在今后出臺的《征收與拆遷補償條例》中,整個拆遷的思路將發(fā)生“根本性變化”,但由于強調(diào)目前這一草案尚未成熟,他并未透露這一變化的主要方向。
據(jù)介紹,昨天大家圍繞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征收的程序、補償?shù)臉藴?、爭端解決機制、強制拆遷的形式和程序、在非公共利益的情況下采用怎樣的規(guī)范等6方面問題進行了深入討論。
新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
法制辦農(nóng)村城建資源環(huán)保司司長王振江在會前向記者透露,目前正在討論的條例限定為“國有土地上”,這意味著目前大量涉及農(nóng)村集體土地的拆遷問題難以被新法規(guī)涵蓋,如此前引起公眾高度關注的唐福珍案,其蓋房用地原本為集體用地。
半個月內(nèi)提交修改建議
記者了解到,這次研討會是國務院法制辦就“拆遷條例”修改召開的第三次專家論證會,除了北大4名學者外,還有來自中國政法大學的應松年教授、薛剛凌教授,中國人民大學的王利明教授、王軼教授,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的梁慧星教授?!斑@也是一個正常的立法程序。”據(jù)參會的北大法學院副院長沈巋透露,國家院法制辦已提議,與會的專家在半個月內(nèi)將各自的建議以書面形式提交國務院,以便進一步改進。
對話
專家
“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最棘手
北大王錫鋅教授昨接受本報記者采訪
叫板《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又應邀走進國務院研討條例修改,走出國務院法制辦研討會現(xiàn)場后,北大公眾參與研究與支持中心主任、北大憲法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錫鋅教授在接受本報記者電話采訪時坦言,國務院的積極回應“很令人鼓舞”,同時他也表示條例草案進行了很大調(diào)整。
據(jù)透露,條例草案內(nèi)容與北大五學者此前的建議書內(nèi)容精神基本一致,并且去掉了“被拆遷人”這一概念,以“被征收人”取代,有關人士認為這是草案體現(xiàn)的進步之一。
阻力來自地方政府利益博弈
記:拆遷條例2007年就開始進行修改,為何到現(xiàn)在還處于一種看似“停滯”的狀態(tài)?
王:一方面拆遷條例修改事關重大,涉及到的利益也很重大,如果匆忙出臺,可能形式上很好看,但實際上解決不了問題。另一方面,遇到的阻力也很大,尤其是來自于地方政府的壓力,因為修改拆遷條例直接牽涉到地方土地財政的利益,而且,現(xiàn)在許多地方政府在城市發(fā)展中將許多市政項目交付商業(yè)開發(fā),也這是地方政府阻力的一個重要因素。
草案修改很大“令人鼓舞”
記:今天上午看到了成文草樣,您覺得滿意嗎?
王:草案比原來有了很大的修改,對于之前上書中建議修改的包括賠償問題、拆遷主體的界定以及授權問題等內(nèi)容,在新修訂的草案中都得到了體現(xiàn),這是很令人鼓舞的。
公共利益界定最棘手
記:覺得草案還需要在哪些方面應該進一步修改?
王:具體內(nèi)容現(xiàn)在還不能透露。不過可以舉個例子。公共利益如何界定是最棘手的問題之一。草案中已經(jīng)嘗試對政府關于公共利益的征收進行了界定,也采用了大量描述,但仍然過于模糊。比如草案規(guī)定“危舊房改造”屬于公共利益,但是什么樣的房子算是舊房子?住了兩三年的房子也可以稱為舊房子。這里面就給了地方政府鉆空子的空間,比如將危舊房改造與地產(chǎn)開發(fā)結(jié)合起來。
建言
披露
“先給補償再拆遷”應寫進法律
斬斷政府與開發(fā)商利益鏈才能阻止暴力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為什么擋不住暴力拆遷?政府在拆遷中應當扮演什么角色?看看北大的法學教授怎么說。
應該先補償再拆遷
不管你同不同意,推土機先開到你家門口,這是現(xiàn)實中讓被拆遷人最難以接受的一幕。王錫鋅教授說,遇到這種情況“我可能會和其他的任何一個普通公民一樣,捍衛(wèi)自己的合法權益”。為此,北大幾位教授一致指出:政府為公共利益進行的拆遷,必須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的補償基礎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而商業(yè)性開發(fā),也必須由開發(fā)商與屋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xié)議后才能進行拆遷。如果談不攏,屋主完全可以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樣的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政府不能幫開發(fā)商拆遷
幾位學者最關注的還有,在物權法中明文規(guī)定,政府征收必須是為了公共利益的征收,就是為了國防、交通、公立醫(yī)院、學校等等這樣一些事業(yè)才可以進行土地征收。但是事實上,許多地方政府基于局部的、短期利益考慮,片面強調(diào)城市的建設發(fā)展,忽視對財產(chǎn)房屋所有人的權利保護。幾位學者認為,修改條例時一定要將這一點明確清楚,將政府拆遷與商業(yè)拆遷徹底劃清界限,斬斷政府與開發(fā)商的利益鏈。在公共利益的界定上下功夫,明確一些具體的屬于公共利益的事項、判定標準、公共討論和決定的程序機制,才能形成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
將公共利益與商業(yè)利益徹底分開后,可以將利益關系明確化,這樣在商業(yè)拆遷過程當中,政府才可以真正地作為一個中間裁判的角色對于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之間的利益關系進行評判,就不至于像現(xiàn)在這樣的制度,政府和發(fā)展商是攪在一塊的。這樣一種改變,肯定至少能夠減少暴力拆遷的發(fā)生。
本組撰稿 石小磊
專家觀點
對單位、個人房屋進行拆遷,必須先依法對房屋進行征收,通過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遷人的同意、給予充分補償?shù)幕A上,才能進行房屋的拆遷;
必須將公共利益與商業(yè)利益徹底分開,也就是說,政府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有權征收公民的房屋,并給予補償;
原則上補償?shù)臉藴蕬摯_定在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公民的房屋因公共利益需要被征收能夠得到應有的補償;
需要明確的是,被征收人與政府之間就征收是否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以及征收的補償是否合理產(chǎn)生爭議后,應該由哪個權威機構(gòu)居間裁判較為合適;
必須由開發(fā)商與房主先進行談判,在達成協(xié)議后才能進行拆遷,否則有權拒絕讓出房屋,只有這個條款寫入法律才能保護被拆遷人的權益。
(來源:揚子晚報 編輯:歐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