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個人所得稅稅率表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所得和對企事業(yè)單位的承包經(jīng)營、承租經(jīng)營所得適用)修改為:
級數(shù) |
全年應納稅所得額 |
稅率(%) |
1 |
不超過15000元的 |
5 |
2 |
超過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3 |
超過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4 |
超過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5 |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
35 |
(注:本表所稱全年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條的規(guī)定,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
本修正案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