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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堅稱屬借款
李學智則認為宋某一派胡言,他當庭說了另外一個完全不同的版本。
李學智說,他檢查后發(fā)現(xiàn)新亞紙業(yè)存在污染很嚴重、危險廢物與普通垃圾堆在一起等三方面的問題。他否認找宋某要錢,稱宋某曾一直追著要見他,讓他高抬貴手,而他一直說自己已經將核查結果告訴上級領導,無法幫忙。
李學智說,宋某一直主動給他送錢,前期的40萬元他要退還,對方就說委托他幫忙給孩子辦理北京戶口。對于宋某帶到北京的150萬元,李學智說,當時宋某哭喊著要尋死、跳樓,“我想他來找我,要是死在北京,我也脫不了干系”。對于宋某嘴里說的“大領導司機”,李學智說是他的“前妹夫”劉某,帶去只是做見證人。最終他不情愿地同意將錢借給劉某,由他做擔保人。
2011年8月15日,環(huán)保部對新亞紙業(yè)做出行政處罰,責令其停產并罰款10萬元。李學智隨后被調查。檢方稱,李學智知道自己被調查后,于2011年10月6日委托劉某退錢。
李學智辯稱,193萬元就是宋某與劉某之間的借款,有“借款書”為證。檢方則認為,借款書是李學智提供的,且無法提供原件,只有復寫本,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作為證據(jù)使用。
宋某昨天也說,他從沒有見過借款書,更沒有在上面簽字。雖然上面的簽字筆跡像他的,但應該是復印上去的。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在案證據(jù)無法確定190萬元及5部手機的款項性質,指控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未予認定。
檢方昨天抗訴認為,指控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充分。李學智事后退錢是為掩蓋犯罪,并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記者裴曉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