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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
唐慧律師認為判決書邏輯不通
終審判決書一方面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另一方面又稱勞教決定不具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兩可,不少律師和專家也提出了疑問。原被告雙方律師也都認為,此案在法律層面仍有很大的爭議和探討空間。
>>判決書
避談勞教決定是否違法
在二審庭審中,原被告雙方爭論焦點集中在“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實施勞教是否違法”上。唐慧的律師認為,湖南省勞教委“撤銷”了永州市勞教委的勞教決定,這是對唐慧勞教違法性的直接根據(jù)。永州市勞教委則堅持認為,勞教決定被撤銷是由于“具體行政行為不當”以及出于對唐慧女兒的人文關懷,并不違法,故不需賠償。
昨天的終審判決認定,唐慧多次嚴重擾亂國家機關和社會正常秩序,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官對永州市勞教委的辯護予以支持,即湖南省勞教委的撤銷決定的法定理由屬于《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目規(guī)定的“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
根據(jù)永州市勞教委的答辯狀,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是行政賠償?shù)那疤釛l件,“我委的行為不違法,當然無需賠償”。
然而,終審判決書隨后提到,行政執(zhí)法行為被撤銷后,根據(jù)《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其撤銷效力追溯至行政執(zhí)法行為作出之日。故湖南省勞教委撤銷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的效力追溯至該決定作出之日。由此,永州市勞教委對唐慧的勞動教養(yǎng)決定從作出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對唐慧已經(jīng)實施的9天勞教失去了法律依據(jù)。唐慧的索賠,依法應予支持。
>>律師說法
勞教委律師:不違法就不應賠償
從以上判決內(nèi)容來看,法官一方面認同勞教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而非違法,另一方面又稱勞教決定不具有法律效力。表述如此模棱兩可,不少律師和專家也提出了疑問。昨天,原被告雙方律師也都認為,此案在法律層面仍有很大的爭議和探討的空間。
永州市勞教委的代理律師肖志雄表示,法院已經(jīng)作出終審判決,自己不方便對本案再加評價,“判了肯定有原因”。肖律師始終認為,上級部門撤銷下級部門的行政行為,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兩方面的考量,“撤銷并不代表違法”,而根據(jù)《國家賠償法》的規(guī)定和精神,不違法就不應賠償。
唐慧律師:終審判決并不完美
唐慧的代理律師徐利平則直言不諱地說,雖然唐慧勝訴,但這份終審判決并不完美,在法理和邏輯上都解釋不通,各種法規(guī)“相互雜糅”。徐利平分析,法官回避了勞教決定是否違法的問題,卻在此情形下判唐慧勝訴,反映了其內(nèi)部對此案判決十分為難。而法官裁定永州勞教委賠償依據(jù)的是《湖南省行政程序規(guī)定》這一地方法規(guī),“說明法官害怕引起內(nèi)部反彈,借此堵住行政機關的嘴,以保護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