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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身份”是否影響案件定性?
在庭審中辯方提出,楊某某是自主、自愿跟隨幾名被告人,并有勾引未成年被告人、主動“出臺”、自愿與被告人發(fā)生性關系的主觀心態(tài)。而在案件審理期間,個別被告人的律師在多個場合表示,楊某某曾發(fā)短信給李某某家人“勒索”50萬元。
楊某某的代理律師田參軍此前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楊某某是某高校半工半讀的學生,有時候自己打工掙錢,而非酒吧的陪酒女或賣淫女?!笆鲁鰜砗?,他們私底下可能聯(lián)系過,但絕對沒有提到錢?!碧飬④娬f。
多名被告人供述稱,在乘車離開人濟山莊的途中,楊某某發(fā)現(xiàn)張某不在,要求下車離開,遭拒后呼喊掙扎,但被李某某等人強行摁壓和毆打。湖北大廈的監(jiān)控顯示,李某某左手緊抓楊某某右手臂,夾拉著楊某某穿過酒店大堂進入電梯,出電梯后,楊某某身體后傾不愿前行,被李某某拉拽進入酒店房間。
法院認為,陪酒與賣淫屬不同性質(zhì)的行為,陪酒行為與賣淫故意之間缺乏必然聯(lián)系,身份或個人生活習慣不足以推定行為時的主觀心態(tài)。在女性不情愿的情況下,任何使用強行手段與其強迫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均屬于強奸行為。
法院同時認為,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員是否與李某某家屬聯(lián)系,屬于事后行為,不影響對事發(fā)時被害人主觀意愿的認定。
5名被告人為何量刑不一?
判決中,王某、李某某等人分別被判處12年至3年(緩刑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同樣的強奸行為,為何判罰不一?
法院認定案發(fā)時,5名被告人中,僅王某是成年人,其余4人均已滿14周歲但未滿18周歲。而根據(jù)刑法第17條的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院認定,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屬于犯意提起者、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地位與作用明顯大于其他被告人,且無悔罪表現(xiàn)。鑒于其犯罪時系未成年在校學生,本著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對其依法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
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僅次于李某某,屬于主要暴力行為實施者,且暴力行為對被害人傷害較大,主觀惡性較深。鑒于其有一定悔過認識,量刑時酌予考慮,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而對于魏某某兄弟及張某某三人,法院認定,三人均系在校學生,認罪態(tài)度好,在庭前或庭審中向被害人楊某某表示道歉,并積極賠償楊某某的損失,楊某某也建議對三人從輕處罰,本著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原則,法院決定對三人依法減輕處罰,并對其中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小的張某某和魏某某(弟)適用緩刑。
法院據(jù)此判決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判處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法院為何不公開審理此案?
自今年2月案發(fā)以來,網(wǎng)絡上不斷出現(xiàn)要求辦案部門公開5名被告人及案件信息的聲音,也有人質(zhì)疑被告人家庭“有背景”會影響案件公正辦理,直到案件進入審理程序,相關質(zhì)疑的聲音仍未停止。在此案開庭前,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還向法院提出了公開審理的申請,后被法院駁回。
對此,法院表示,因為本案4名被告人系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并且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決定依法采用不公開開庭審理,但公開宣判。據(jù)了解,26日上午宣判現(xiàn)場,除了當事人親屬旁聽,相關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組織和婦女權益保護組織代表也參與了旁聽。
案件提起公訴后,法院對于案件受理、庭前會議、開庭等關鍵節(jié)點,多次向社會通報案件進展。對于相關的不實報道和消息,也通過新聞媒體和“京法網(wǎng)事”微博及時予以回應。
法院表示,從立案審查到一審宣判,本案全部訴訟環(huán)節(jié)和司法工作均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認真、嚴謹、規(guī)范進行,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各方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
記者了解到,海淀區(qū)法院先后召開了2次庭前會議,針對案件管轄、回避、公開審理、申請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jù)排除、證據(jù)調(diào)取申請等問題,聽取了控辯雙方的意見,并組織專人為律師審閱案卷材料、全程觀看在案視頻資料、同步訊問錄像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