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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保定中院判決賠償趙艷錦63萬余元
羈押3307天,判賠537883.5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對趙艷錦申請國家賠償作出答復,趙艷錦表示不服,將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
趙艷錦是河北省安新縣端村鎮(zhèn)大河南村人。2001年9月,時年32歲的趙艷錦卷入一樁殺人案。12年里,她兩次被判處無期徒刑,兩次被無罪釋放。徹底恢復自由前,她累計在看守所度過了10個年頭。更荒誕的是,在河北省高院作出無罪判決后,她又被關押了20個月才獲得自由。(見本報5月6日報道《“走”了20個月的無罪判決書》)
2013年3月8日,趙艷錦以二審無罪賠償為由,向保定中院申請國家賠償290萬元:因被羈押3303天,要求作出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賠償60萬元、精神撫慰金30萬元,為受害人消除影響,在全國主流媒體為其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趙艷錦在羈押期間受辦案人刑訊逼供,導致右耳喪失聽覺,在看守所患上美尼爾綜合癥,要求法院為其做傷殘鑒定,給付殘疾賠償金,支付治療費用190萬元。賠償申請人因錯誤被追究刑事責任造成家庭經(jīng)營損失、支付律師費、交通費、生活費總計10萬元。
4月28日,保定中院聽取了趙艷錦及其代理人李建軍、律師宣東的意見。
保定中院今天下發(fā)的《國家賠償決定書》確認,趙艷錦兩次共被羈押3307天,賠償其人身自由損害賠償金537883.55元,因2012年城鎮(zhèn)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尚未公布,暫按2011年日平均工資標準162.65元計算,待2012年度國家賠償標準公布后,15日內以通知書的形式補足差額。
保定中院在侵權影響范圍內為趙艷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10萬元。
保定中院認定,趙艷錦主張在羈押期間遭受辦案人員刑訊逼供導致傷病,因本院工作人員未對其實施刑訊逼供,故對其提出的本院為其做傷殘鑒定的要求不予支持,對其主張的殘疾賠償金及治療費用190萬元不予賠償。
據(jù)了解,趙艷錦終審判決無罪后,為安撫情緒激動的死者家屬,包括保定中院在內的多個部門以司法援助的形式給予家屬80萬元。
實習編輯:于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