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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遭到女方家長阻攔,男方不罷休,上門找女友談判,結果起了爭執(zhí),最終持刀將女友及其親戚捅傷,也將自己送進了看守所。昨日,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對制造此案的男子何某某提起公訴。
2012年春天,云南籍男子何某某來到和林格爾縣某村一家磚廠打工。期間,何某某結識了同樣在此打工的河北籍女孩王某。漸漸地,兩人處成了對象。可是,這段感情卻不被王某的家人看好。王某的母親得知女兒正和何某某談戀愛后更是極力反對。對于母親的阻撓,王某不敢違抗,便向何某某提出分手。原本對這段感情充滿了信心的何某某很不甘心,他不愿意讓這段感情就此終結,為此,何某某多次找王某談判。
2012年7月6日23時許,何某某再次約王某見面,還威脅說如果王某不出來見他,他就砸了王某家的門,而且后果非常嚴重。無奈之下,王某決定去見何某某,和他說清楚,以后一刀兩斷。誰知,見面后何某某還是不同意分手,并對王某又摟又抱。正在這時,一名男子外出吃飯回來看到了這一幕。這人是王某的表哥李某。對表妹戀愛的事,李某知道一些情況,也知道表妹家里人的態(tài)度。李某明白眼前正對表妹動手動腳的人就是表妹家里人說的那個人,李某覺得不能坐視不管。他對何某某進行呵斥,并上前阻止何某某的行為。女友王某決意與何某某分手已經讓他很是郁悶,她家親戚居然也來阻攔,這讓何某某惱羞成怒,憋在何某某心里的怒火終于爆發(fā)了。他用隨身攜帶的尖刀對李某一陣亂砍亂刺,王某上前阻止時也被刺傷。經和林格爾縣公安局法醫(yī)鑒定,李某的右側面部、右上臂前下側、左中腹部所受損傷分別構成三處輕傷,王某所受損傷構成輕微傷。
采訪中記者了解到,案發(fā)后何某某畏罪潛逃,后被抓獲。依法審查查明上述事實后,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認為,何某某因瑣事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且致一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綜上,和林格爾縣人民檢察院于昨日依法將何某某公訴至和林格爾縣人民法院。法院將擇日開庭審理此案。
編輯 黃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