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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一律師微博截圖
判決書的首頁上有“犯罪記錄封存”字樣 該案一律師說是法院搞錯了
繼幾天前在公開將律協(xié)的處理決定書發(fā)在自己的微博上之后,昨天下午,李某某案中王某的代理律師周翠麗,又將法院李某某案的一審判決書發(fā)布在她新浪的微博上。北京青年報記者看到,判決書的首頁上,“犯罪記錄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紅色印章,非常醒目。周律師此舉,再次引起了公眾的關注。
是否封存犯罪記錄 法院一審二審結論不同
記者當即打電話給周律師。周律師說,她收到的一審判決書上是有“犯罪記錄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但她認為一審判決書上蓋這個章,是錯誤的,是法院搞錯了。因為在她收到的二審判決書上,已經(jīng)沒有了“犯罪記錄封存,不得提供他人”的章了。所以,她認為法院是更正了一審的錯誤。她拿到的這份判決書,是屬于可以公開發(fā)布的法律文書,不屬于“未成年犯罪記錄封存”的案件。
周律師說,既然法院二審裁定不“封存”,那么一審時,也就不應該封存。也就是說法院二審,維持的只是一審的判決,而是否“封存”,應該是沒有維持一審的決定。既然二審沒維持“封存”,那一審就應該也是不封存的。因此,她便將這份判決書公開發(fā)布在微博上。她的目的是希望公眾了解案件的真相,她自認為并沒有不妥。
李某某案的犯罪檔案 按法律規(guī)定不在“封存”之列
據(jù)北青報記者了解,未成年犯罪檔案封存,是近年司法部門推出的新舉。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2年聯(lián)合出臺的《關于建立犯罪人員犯罪記錄制度的意見》,對于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記錄,應當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后,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按照上述規(guī)定,李某某案的五名被告中,王某是成年人,他的犯罪檔案不在封存之列。此外,李某雖然年齡尚未成年,但他被判處10年有期徒刑,也不在“犯罪檔案封存”之列。但其他幾名被告屬于未成年人,按規(guī)定他們的判決書是應該在“封存”之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