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蹊蹺被捕:詢問筆錄的日期早于被刑拘的時間1個月
然而這份協(xié)議簽訂的一個月后,即5月19日,高尚遭淮北市公安局傳訊。當天上午8時左右,警察到環(huán)衛(wèi)處找到高尚。
時任市容局局長呂劍告訴中國青年報記者,在索要退款無果的情況下,經(jīng)該局黨委會統(tǒng)一決定,向公安局報案高尚侵占集資款。
辦案人員把高尚帶到淮北市的口子賓館,高尚對中國青年報記者講述,“他們想讓我認賬,447萬元是我挪用的。我不承認,就吵了起來?!?/p>
爭吵一直持續(xù)到晚上。最后,案件承辦人謝旭東出現(xiàn),并拿出兩份材料,一份是問話筆錄,上面的時間是4月20日;另一份是提請批準逮捕書,落款時間為5月13日。
高尚回憶,當時謝旭東告訴他,這是領導安排的,我們也沒辦法,沒有領導我們敢這么做嗎?你最重要的是把證據(jù)保留下來,配合我們。
聽了這些話后,高尚沒有再申辯,“他讓我在哪兒簽字,我就在哪兒簽字。我就一條沒配合,當時問話的筆錄我就簽了5月20號?!?/p>
根據(jù)中國青年報記者得到的一份訊問筆錄,時間為2005年4月20日,地點是淮北市口子賓館,訊問人是謝旭東。這份筆錄中,謝旭東主要詢問了關于市容局職工集資建房的轉款和李安祥的私章問題。高尚在筆錄后簽了名字和時間,為2005年5月20日。
淮北市公安局的《起訴意見書》載明,淮北市市容局的報案時間是2005年5月18日,立案進行偵查、犯罪嫌疑人歸案和被刑拘時間均是2005年5月19日。
在中國青年報記者就此事向謝旭東進行證實時,遭他否認,“怎么可能,我弱智啊。你們不要這樣說,這個案子受領導壓迫什么的,根本沒有這回事。胡扯。”
淮北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高尚利用職務便利,挪用資金385.5217萬元,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2條第1款,涉嫌挪用資金罪”提請批捕。
在淮北市公安局經(jīng)偵科,中國青年報記者向謝旭東詢問挪用的385.5217萬元數(shù)額是如何確認的,未得到回復,但他表示“錢都追回來了”。
仔細研究過《提請批準逮捕書》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興良說,其最大破綻在于該文書的正文載明:“犯罪嫌疑人高尚于2005年5月19日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我局刑事拘留”。但該提請批準逮捕書的落款時間卻是2005年5月13日。如果不是有官方的書面文本在手,簡直不敢相信會有這種時間誤差的存在。如果高尚確實是2005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的,那么就是在其刑事拘留之前一周,提請批準逮捕書已經(jīng)寫好。這些情況給本案蒙上了一層神秘色彩,不由得使我相信高尚所述,本案確實是因為領導干預而做成的案件。
隨后高尚被轉到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直到一審判決無罪當庭釋放,高尚在這里度過了1年零4個月的時間。被拘在淮北市第二看守所的時候,高尚不停地提出抗議,“查號的時候抗議,只要有人經(jīng)過就抗議”。